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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贯彻执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贯彻执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浙食药监人〔2008〕178),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事部门颁发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我省市级人事部门或评委会确认通过的,不得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上岗。

  二、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事部门颁发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我省市级人事部门或评委会确认通过,但已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上岗的,相关企业要对上述人员进行调整。上述人员一经调离原药品经营企业或至2010年2月28日仍未经我省市级人事部门或评委会确认通过的,不得再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上岗。其中,本文下发前已经我市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事部门确认并取得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的,可以继续在确认部门所在县(市)区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上岗。

  三、在我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人〔2006〕9号)文件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管理是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事关公众用药安全,事关药品市场秩序,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一是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将本《通知》告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二是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督与检查,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有关人员的调整;三是要主动加强与当地人事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人事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氛围;四是要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准入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和曝光使用假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虚挂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广远程可视化网上巡查系统,督促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在岗,加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全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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