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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调查工作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调查工作的通知
(凉府办函〔2009〕2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中的基本农田调查任务,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和《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8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将做好当前基本农田调查任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
  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和调查,有利于全州农业发展,有利于解决民生问题,有利于服务“三化”联动,有利于推进“三个加快”,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主体,也是实施主体,县市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对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后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要把基本农田调查工作作为保护基本农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作为推进全域凉山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基本农田调查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强化工作责任,积极实施,加快推进。农业、林业、畜牧、水利、交通、发改、规划建设、监察等部门要全力配合,积极参与。各县市要细化任务要求,层层落实责任。要依据2009年省政府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审批资料,结合本地发展战略和实际现状,按照基本农田调查上图技术要求,将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落实到1:1万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图上,实现基本农田保护图、数与实地一致,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二、明确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的原则
  开展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要按照“布局合理、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总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调查。
  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及规程规定,实施基本农田调查上图,严禁随意调减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擅自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二)稳定布局,确保数量,提升质量。
  要以2009年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为控制指标,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控制指标。安宁河流域集中连片、有良好农田水利设施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已确定为发展粮食、烟草及其他特色产业的产业化经营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的优质耕地等,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划定的基本农田质量相对于上轮规划有所提高。
  (三)加强规划衔接,落实基本农田补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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