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矿山企业市级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宁波市矿山企业市级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宁波市矿山企业市级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
为指导我市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建立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和省安监局(浙安监管矿〔2009〕8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矿山企业市级安全标准化达标考核评定。
二、申报条件
申请市级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几下条件:
(一)已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生产的露天矿山企业。
(二)已按照本办法开展标准化工作,并自评达标。
(三)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至申请安全标准化考评之日前12个月内,未发生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事故等。
三、评定方法
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检查的方法进行。其中:对人员抽查考核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数的20%。
四、评分方法
1、按照《宁波市露天矿山市级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进行评分。
2、元素得分=子元素实得分×子元素标准分/(子元素标准分-单元空项分)。
五、市级标准化达标标准(需同时符合以下三项)
1、综合得分不低于55分;
2、每个考评元素得分不低于每个考评元素标准分的50%;
3、关键考核项目(打“★”号)实得分不小于标准分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