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冀价检字[2009]9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14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这次检查的范围、重点、时限和时间安排,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进行。
二、本次检查由省物价局统一安排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可采取同级检查与下查一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省物价局直接检查河北省范围内省级医疗机构(含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驻冀部队、驻冀中直、省直企业医疗机构,省级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省级部门(含疾控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收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