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三、省直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确定并发布名单。省直转制文化企业申请认定程序:转制文化企业向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委宣传部提出认定申请,由省委宣传部改革发展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有关责任处室进行初审,审核结果报经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文。市县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同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确定和发布名单,并逐级备案。市县所属文化企业申请认定程序参照省直文化企业申请认定程序确定。
四、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材料:
(一)转制方案批复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四)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五)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五、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六、本通知适用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两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