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
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文件要求,不得将社会团体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会团体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不得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社会团体在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帐户。基本帐户只供本社会团体业务活动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五、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会费收取政策,规范制定程序
社会团体的会员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社团发展会员,必须严格入会程序。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形式采取无记名投票。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六、严格控制社会团体举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全市社会团体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1号)、河北省监察厅等九部门《河北省关于清理和规范评比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冀纠风办〔2007〕1号)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少数对推动工作确有重要作用的、需要保留的项目,要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并说明具体理由,应当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应在会员范围内开展,必须坚持谁举办、谁出钱的原则,不得以此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不得面向基层政府举办,不得超出登记的活动地域、活动领域和业务范围举办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