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质监局关于规范宁波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机关各有关业务处室:
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工作,优化复审办理程序,方便企业,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甬质发〔2009〕16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扩权强县工作,就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把复审人员条件及审核关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要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复审应具备的条件及应提交的资料:
(一)复审的条件
1、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在有效期限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2个月(在相应考核大纲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证书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6、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7、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申请复审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填写好、用人单位已签署意见的《宁波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1份;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交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要注明申请人身体状况是否能够适应所申请复审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及有效期内中断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有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等。
复审原则上应到原发证机关复审。如要跨地区复审,复审人员还须提交原发证机关建立的监督管理档案或其他发证证明。
(三)申请复审项目
依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70号令)的分类规定,目前宁波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项目见下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种类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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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锅炉操作人员(司炉工)
| Ⅰ、Ⅱ、Ⅲ、Ⅵ类司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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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锅炉水处理人员
| Ⅰ、Ⅱ类水处理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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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 按操作设备分类
| 注明作业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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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气瓶充装人员
| 按操作设备分类
| 注明作业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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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压力管道操作人员
| 按操作设备分类
| 注明作业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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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电梯作业人员
| 电梯司机
| 注明设备类别和作业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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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
| 司索、指挥、司机
| 注明设备类别和作业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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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
| 司机
| 注明设备类别和作业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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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 锅炉安全管理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气瓶充装安全管理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电梯安全管理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 注明作业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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