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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质监局关于规范宁波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质监局关于规范宁波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机关各有关业务处室:

  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工作,优化复审办理程序,方便企业,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甬质发〔2009〕16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扩权强县工作,就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把复审人员条件及审核关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要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复审应具备的条件及应提交的资料:

  (一)复审的条件

  1、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在有效期限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2个月(在相应考核大纲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证书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6、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7、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申请复审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填写好、用人单位已签署意见的《宁波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1份;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交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要注明申请人身体状况是否能够适应所申请复审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及有效期内中断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有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等。

  复审原则上应到原发证机关复审。如要跨地区复审,复审人员还须提交原发证机关建立的监督管理档案或其他发证证明。

  (三)申请复审项目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70号令)的分类规定,目前宁波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项目见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种类

备注

01

  锅炉操作人员(司炉工)

  Ⅰ、Ⅱ、Ⅲ、Ⅵ类司炉

 

02

  锅炉水处理人员

  Ⅰ、Ⅱ类水处理操作

 

03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按操作设备分类

  注明作业级别

04

  气瓶充装人员

  按操作设备分类

  注明作业级别

05

  压力管道操作人员

  按操作设备分类

  注明作业级别

06

  电梯作业人员

  电梯司机

  注明设备类别和作业级别

07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

  司索、指挥、司机

  注明设备类别和作业级别

08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

  司机

  注明设备类别和作业级别

09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锅炉安全管理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气瓶充装安全管理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电梯安全管理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注明作业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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