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认定对象。以县为单位,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为完成教学任务而发生债务的县、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公办农村中小学;国有农场(含监狱农场)、林场。
(二)审计认定范围。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上述审计认定对象为完成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学任务,通过向融资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向教职工、学生家长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等形式形成的债务,并在2008年全省全面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时已按要求录入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并报省农村综改办的相关数据和债务项目。
三、审计认定的主要内容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界定。要以是否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学任务为标准,确定农村学校性质。没有承担农村义务阶段教学任务学校的债务不属于审计认定范围。各类公办民助和民办学校、技校、职业学校和学前班不属于审计认定范围。对农村完全中学债务中的义务教育阶段债务数额,按债务发生时初、高中在校学生比重折算后确定,只计算初中部分应承担的债务数额。
(二)债务用途的界定。债务用途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债务。教职工宿舍修建及设备购置、解决拖欠教职工工资和补贴及运转性债务等不属于审计认定债务内容。
(三)“白条”债务的审核认定。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为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进行核实。对伪造“白条”和做假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债务利息审核认定。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按统一标准,统一利率,分段计息,妥善处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利息。对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计算;对向单位和集体借款的,债务发生时未经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一律不计利息,按所欠本金计算债务;双方明确协商利息的,若利息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分段计算,若利息低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计算;对向个人抬款的利息一律降至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之内执行,对多计利息部分要予以剔除。
(五)债权人的审计认定。对于债权人一次甚至多次变更的债务,如果账目、票据能够清晰反映是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债务的,可按最后一次借款的债权人予以登记。
(六)未结账工程债务审计认定。对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因采取预付部分工程款项,待完工后支付剩余款项的结算方式,而后期又无能力支付剩余款项、无法验收,不能进行账务处理的债务,经充分举证,并有相关物证证明,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认定为农村义务教育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