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开展
《条例》培训
明年年初起,市物业主管部门将组织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参加培训;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社区居委会负责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使相关人员熟练掌握
《条例》的基本内容、法条释义。
三、修订完善物业管理有关制度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根据
《条例》精神,在今年年底前对本地区现有的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办法、制度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与
《条例》有矛盾的内容应进行修订完善。
四、严格落实
《条例》确立的各项制度
(一)做好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前期物业服务费,确保物业交付前物业管理的正常开展。要积极主动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小区业主大会的筹建和成立工作,并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
(二)切实做好物业服务引导工作。市物业主管部门将从满足不同类型的服务需求出发,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引导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增强合同意识,通过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解决纠纷的方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着力解决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
《条例》规定,对小区中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处分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车库、车位用于满足本小区业主停车的需要。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服务小区车库、车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在规划车库、车位不能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要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申请公安部门协助划定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和行车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