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委关于做好《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海曙区房管处,各物业服务企业:
《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于2009年6月26日经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并于2009年9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
《条例》的宣传培训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
《条例》学习宣传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提高对贯彻实施
《条例》重要性的认识,把
《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制订详尽可行的宣传贯彻方案,认真组织学习
《条例》,充分理解、全面掌握
《条例》的基本内容;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以及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资料、举办讲座、召开座谈会、开展现场咨询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
《条例》宣传活动;宣传要进社区进小区,做到家喻户晓,形成浓厚的社会宣传氛围,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自觉学习和遵守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