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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交〔2009〕206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监理办)的标准化建设,根据监理规范、监理合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厅制订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与厅质监局联系。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理办”)的标准化建设,根据监理规范、监理合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项目的监理办建设,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投标文件承诺,通过现场踏勘,按照以下要求,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合理选定监理办位置。
  (一)监理办应尽可能集中设在一处;设有监理小组的,监理小组的选址应当一并考虑。
  (二)要有便利的交通条件,并尽可能靠近施工现场,处于所辖各施工标段的中间地段。
  (三)通电、通水、通电话和网络。
  第四条 监理办的办公区、生活区、试验室及车辆停放区等应按不同使用功能合理设置。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相对分开;若办公室与宿舍为同一房间的,办公室与宿舍之间应当有明显分隔。
  第五条 监理办用房可租用沿线合适的单位或民用房屋,或采用活动板房等自建用房,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  具备独立办公条件,不得与其他单位混租;
  (二)房屋必须坚固、安全,房屋面积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和监理合同要求;
  (三)拥有独立院子或条件允许的,可进行必要的装修及绿化。
  第六条 办公用房一般应设总监办公室、各专业组办公室、档案室、文印室、会议室和试验室等,各室门口应挂设名称牌。
  第七条 办公室、会议室、试验室及生活用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监理合同要求。若监理合同未明确的,则按以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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