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以独立项目为单位(阜阳城低于5万平方米,界首市低于3万平方米,各县城关镇低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应标准的150%征收;
(四)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自行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的独立矿区,由矿区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混合功能的建设项目按相应功能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第六条 下列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
(二)社会福利事业用房;
(三)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
(四)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下列用房及建设项目减半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对城市市区“退二进三”政策迁出市区的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征收;
(二)独立矿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独立矿区主管部门决定征收或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减免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确需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等。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