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双拥合格单位政策奖励制度的通知
(阜政办〔2009〕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双拥合格单位政策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阜阳市双拥合格单位政策奖励制度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双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全市军民创建全省双拥模范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省双拥工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皖拥〔2007〕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创建双拥合格单位年度奖励制度。
一、基本原则
根据《阜阳市创建双拥合格单位和优秀单位年度检查验收暂行办法》(阜政办〔2009〕26号),本着“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按照督促与激励相结合的方针,进一步调动各级各部门创建双拥模范城的积极性,实现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城的目标。
二、具体办法
1.奖励名称:双拥合格单位创建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