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失业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办法进行发放和管理。

  (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

  (六)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1.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不超过3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和回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一般不超过1年的展期1次。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申请展期1年。在贷款期限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标准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4.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和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创新、探索符合当地特点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各经办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就业和创业工作,在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失业人员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金融服务。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并在资信审查、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