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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 对专用车辆安装的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进行有效管理,落实管理制度,加强车辆运行监控;

  (六) 符合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事项。

  危险化学品槽罐车运输单位还应当保持罐体完好,不得擅自更换、改装和维修,并按规定做好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员、押运员应当遵守运输安全管理规定,途中按规定停、行车,保持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非法买卖、提供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行驶、装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超装超载的车辆押运到指定地点由具备安全卸载条件的单位进行安全卸载;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驾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禁运区域和通行路线等信息的维护;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的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负责在重大活动和重大节日期间设置辖区禁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区域和路段。

  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标志灯、标志牌和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监督检查;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车辆运输资质证、槽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七条 质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罐体定期检验状况和罐体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结论或报告者,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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