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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公路、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合理编制公路、道路新建、扩建、改建规划。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安全知识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装载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 充装或装载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

  (三) 为槽罐车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为其他专用车辆装载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四) 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超装。

  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的充装单位还应当将车辆性质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的有关信息和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毒性、应急措施等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装载单位应当在充装或装载前按规定查验下列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给予充装或装载:

  (一) 专用车辆资质证件、驾驶员和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件齐全有效;

  (二) 专用车辆与行驶证照片一致;

  (三) 专用车辆标志灯、标志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齐全完好;

  (四) 专用车辆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并合格有效;

  (五) 专用车辆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配备完好。没有配备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不准从事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 不得超装超载超限,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三) 按有关规定投保危险化学品承运人责任险;

  (四)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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