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期财务跟踪审计费用:可参照省物价局规定的会计年报或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收费标准,按建设期间财务跟踪审计年度逐年协商确定。
3、竣工工程结算审核(或审价)费用:鉴于建设期跟踪和竣工决算审计机构合一的实际情况,竣工工程结算审核(或审价)阶段工作量相对减少,审计收费应以浙价服[2009]84号规定的“工程结算审核”收费标准(建安工程造价的1‰)为依据,按最高不超过建安工程造价的60%计付;对未参与跟踪审计的审计机构,其竣工决算阶段审计工作量相对较大,审计收费按最高不超过项目建安工程造价的85%计付。
4、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或编制费用:以浙价服[2009]84号规定的“竣工决算编制或审核”收费标准(建设项目总费用的0.1‰)为依据,合理协商确定。
建设单位要求必须驻地跟踪审计的交通建设项目,审计付费应适当考虑驻地审计相关费用。
(四) 正确定位跟踪审计职能,确保跟踪审计质量和实效
在跟踪审计实践中,要全面履行跟踪审计监督和服务咨询的职责,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以服务项目建设为己任,工作到位不越位;要尊重各类承包合同的约定,原则上实行跟踪审计计量支付后审制度,确保工程计量款的及时支付和工程进度,妥善处理与项目参建各方以及所在地交通、审计主管部门等关系;要准确把握跟踪审计及时性,尽可能及早介入,对项目建设重要环节、重大活动要及时跟进。跟踪审计必须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和实地调查,防止不熟悉情况而导致审计结果失真。不能把跟踪审计简单地理解为审计人员驻地跟踪项目建设全过程,这会大大增加审计成本,降低审计效率,同时也会与驻地监理产生不必要的重复监督。跟踪审计应牢牢把握建设过程关键点,变全天候的跟踪为“关键环节”的跟踪,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同时,各中标审计机构要按审计约定,及时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提出咨询管理建议书,促进建设单位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防范工程和财务管理风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要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审计成果报告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审计、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有关单位监督。省审计厅将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定期抽查社会中介机构各阶段的审计工作质量,建立完善跟踪审计质量和诚信考核平台,依法查处执业机构(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对跟踪审计机构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省交通运输厅、省审计厅将组织进行必要的审计抽查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