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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抓紧抓好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报备等各项推进落实工作的通知

  (三) 统筹考虑,合理合规确定和计付跟踪审计费用

  跟踪审计收费原则上要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为依据,以确保审计质量为前提,在统筹兼顾交通建设项目合理负担和审计机构合理合法收益,统筹考虑交通项目投资额大小、建设周期长短以及跟踪审计工作量大小的基础上合理协商确定,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并在审计合同中明确。
  鉴于交通建设项目普遍投资额基数相对较大,但跟踪审计(截止竣工决算审批完成)周期普遍偏长等特殊性,其跟踪审计收费应在浙价服[2009]84号基础上适度下浮,合理计付。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不同项目具体实际情况,参照以下标准控制掌握,由项目单位和中标审计合理协商确定:
  1、建设期工程跟踪审计费用:建设期工程跟踪审计具体工作内容同浙价服[2009]84号规定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以浙价服[2009]84号“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规定收费标准(扣除按清单计价法计付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费用后,即建安工程造价的3.2‰,下同)为依据,采用差额分档累进折扣比例方法控制计付。其中:
  建安工程造价在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部分,按最高不超过“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规定收费标准的75%协商计付,即:不超过建安工程造价的2.4‰;建安工程造价在10-20亿元(含20亿元)的部分,按最高不超过“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规定收费标准的70%协商计付,即:不超过建安工程造价的2.24‰;建安工程造价在20-35亿元(含35亿元)的部分,按最高不超过“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规定收费标准的65%协商计付,即:不超过建安工程造价的2.08‰;建安工程造价在35-50亿元(含50亿元)的部分,按最高不超过“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规定收费标准的60%协商计付,即:最高不超过建安工程造价的1.92‰;建安工程造价在5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最高不超过“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规定收费标准的55%协商计付,即:不超过建安工程造价的1.76‰。
  对审计进点时已完工部分工程计量的审核费用,要在上述收费折扣标准的基础上酌情下浮,原则上按最高不超过“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规定收费标准的50%协商计付,即:不超过建安工程造价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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