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与发证
第二十七条 安全培训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写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以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一)全市乡镇(街道)和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教师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二)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教师的培训;
(三)中央驻渝企业、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四)全市非煤矿山硐采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培训、考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以下人员的培训:
(一)区县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非煤矿山硐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二)批准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安全培训教师颁发安全生产培训教师资格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颁发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培训教师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统一采用国家规定的式样。安全培训合格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统一采用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式样。证书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