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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重新发布《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禁令》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重新发布《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禁令》的通知
(鄂工商纪监[2009]179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禁令》于2003年8月1日发布实施,2009年9月28日经省工商局局务会议审议修订,现予重新发布,并就有关贯彻执行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重新发布的禁令,适应工商职能调整和有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等新情况,针对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内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是在新的条件下加强干部队伍管理,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促进全省工商系统政风行风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局及基层分局(工商所)要迅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深刻认识重新发布禁令的重要意义,熟悉禁令条款,明确禁令要求,以便于遵循。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新禁令,以便于加强和接受群众监督。
  二、严格执行禁令规定。各地各单位要对照禁令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整改存在的问题,采取得力措施规范执法和管理行为。全体干部职工要做到令行禁止,严格执行禁令,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三、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各级工商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省工商局“八条禁令”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促进禁令落实。要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尤其是以身试令的反面典型,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贯彻执行新发布禁令的情况,请于2009年底前上报省工商局监察室。

二○○九年十月十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禁令

  一、严禁接受监管服务对象请客送礼。
  二、严禁利用办照、办证、年检(验照)职权强制收取会费。
  三、严禁推荐或指定验资、评估、审计收受好处。
  四、严禁协(代)办登记、年检、商标注册等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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