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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
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62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

  近年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对推动我省改革开放、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单位和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不统一、不规范。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是完善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维护职工权益、推进省级统筹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学习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政策,把握精神实质和关键环节,严格执行政策,确实把好事办好。

  二、补缴和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事关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和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市必须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政策规定,严肃工作纪律,严禁自行出台养老保险“土政策”,凡与国家和省现行政策不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省厅要在2009年第四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行为的,一律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统一政策宣传口径,让参保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有关政策和内容。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在规定的参保补缴期限内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为参保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设立专线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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