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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服务体系建设。即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售后服务体系项目建设,包括售后服务网点建设改造,安装、维修设备购置和技术人员培训等。

  (四)信息系统项目。即下乡产品网点销售、报废车辆回收信息录入系统项目建设,包括电脑等硬件设备购置和操作人员培训等。

  三、支持重点

  (一)支持下乡家电销售网点、配送体系、服务体系、信息系统项目建设。

  (二)支持下乡汽车摩托车经销企业服务体系、信息系统项目建设。支持资金用于县及县以下售后服务网点安装设备、维修设备和销售网点信息录入设备的购置。

  (三)支持下乡汽车生产企业及其销售网络的配送体系、服务体系和信息系统项目建设。支持资金用于下乡汽车产品配送车辆和县及县以下售后服务网点安装设备、维修设备及销售网络信息录入设备的购置。

  (四)支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配送体系、信息系统项目建设。支持资金用于报废车辆回收运输车辆及信息录入等设备的购置。

  (五)支持下乡家电、汽车摩托车产品安装、维修技术人员和信息录入操作人员的培训。

  四、承办条件

  (一)下乡家电企业及门店为:在河北省中标的家电下乡流通企业及其加盟家电销售企业,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际投资超过100万元,仓储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配送车辆不少于5辆,建立了物流配送信息管理系统,配送半径不少于30公里以上,所在企业连锁门店10个以上,年配送家电商品不少于5000万元;属于我省家电下乡备案的销售门店,网点设在县城及乡(镇)、村,有销售业绩且无违规记录。

  (二)下乡汽车摩托车经销企业为:在当地汽车摩托车经销行业中其下乡汽车摩托车销售量位居前十名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汽车摩托车经销企业。

  (三)下乡汽车生产企业为: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第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的通知》(财建[2009]153号)所列河北省汽车生产企业。

  (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为:经河北省商务厅资格认定并已报商务部备案,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遵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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