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法制处。
负责政法、教育、科学技术、民族、宗教、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外事、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体育、文物、旅游、人民防空、信访、知识产权和其他社会事务等方面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和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工作,承办上述有关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具体办理工作。
(五)法制监督处。
负责全省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工作;研究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及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并向省政府提出相应建议;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投诉举报;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依据;负责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登记、项目公布、实施程序等工作,对共同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进行规范;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及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六)行政复议应诉处。
承办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工作以及行政赔偿工作;承办诉省政府行政案件应诉代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及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七)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处。
指导全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承办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承办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部省双重管理、国务院部门驻陕单位规范性文件及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办理省政府规章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工作;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和申请;负责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数据统计;负责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编纂及译审工作。
(八)政府法律事务处。
负责联系省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负责政府涉法案件的处理,办理省政府有关涉法事务;组织省政府法律顾问组参与省政府有关涉法事务的研究论证;对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用和解聘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全省各仲裁机构依法开展仲裁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