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受省政府委托,办理诉省政府行政案件的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监督全省的行政复议工作。
(九)负责联络省政府法律顾问组,办理省政府日常法律事务;指导各仲裁机构依法开展仲裁工作。
(十)承办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组织开展法制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及时清理、编纂省政府规章,负责译审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设8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行政处(人事处)。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机关文秘、信息公开、机要、信访、接待等工作;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承担重要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综合协调处。
承办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拟订全省依法行政工作总体方案、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督促指导、组织实施;组织对全省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定期办理省政府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有关事宜;审查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负责清理省政府规章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新闻发布工作;承办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经济法制处。
负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管理、统计、中小企业等方面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和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工作,承办上述有关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具体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