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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震局、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市地震局、教育局、科协共同组织开展省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申报工作。在市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考核评比的基础上,推荐符合条件的示范学校申报省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各区县、高新区地震、教育、科协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的初审推荐工作,对申报学校和材料提出审查推荐意见,经市地震局审核后报省地震局考核认定。

第三章 认定与命名

  第十条 市地震局负责对申报学校和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市地震局会同市教育局、科协等有关部门的领导或专家组成市地震科普示范学校认定委员会,听取审查学校地震科普宣传的组织领导、教学计划、科普活动、科普场所和示范效果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认定意见,必要时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根据认定委员会的认定意见,市地震局、教育局、科协联合发文对获得认定的学校进行命名,并授予“淄博市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牌匾。

  第十三条 各区县、高新区地震、教育、科协等主管部门组织学校举行揭牌仪式,对获得认定的学校进行命名。

  省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的考核认定命名工作由省地震局、教育厅、科协共同负责,市地震局、教育局、科协共同组织学校举行揭牌仪式。

第四章 宣传活动与要求

  第十四条 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学生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心理承受能力和防震避震、自我保护、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五条 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应当选拔政治素质高、教学经验丰富、热爱地震科普事业的教师承担地震科普辅导员工作。支持地震科普辅导员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地震科普教学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 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应建立地震科普宣传活动小组,每年开展或者参与各类活动不少于两次,参加活动的学生数量不少于在校学生总数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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