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报市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校领导重视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成立有学校主要领导参加的创建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专题教育内容纳入学校的年度教学计划,并作为班级考核内容。
(二)建立了地震科普辅导员队伍,能够满足地震科普教育工作需要。辅导员热心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掌握地震科普知识和防震避震知识,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学校能够为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提供经费和条件支持,配备宣传教育教学设备和地震科普宣传材料。
(四)具有相对固定的防震减灾知识科普场所(其室内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配备一定数量的地震科普展板、科普图书、挂图、光盘等展品。
(五)在学校网站或校办刊物上开辟了地震科普宣传专版或专栏;设有地震科普宣传栏或地震科普手抄报栏。
(六)在学校开办的家长学校安排地震科普宣传教育内容。
(七)重视学校地震安全工作,制定并及时修订学校地震应急预案。
(八)每学期组织开展防震避震疏散演练。
(九)能够按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积极参与省、市地震科普知识竞赛、竞答活动和面向社会的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十)有比较健全的地震科普工作管理制度,科普活动档案资料齐全。
第七条 申报市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创建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工作基本情况;
2.开展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情况;
3.地震科普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4.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及今后解决的措施。
(二)淄博市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申报表(见附件)。
(三)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文字或图片等有关材料。
第八条 市地震局、教育局、科协共同部署开展市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申报工作。各区县、高新区地震、教育、科协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的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学校和材料提出审查推荐意见报市地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