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工作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意见
(吉政办明电〔2009〕127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出生缺陷预防工作,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中发 〔2006〕22号,以下简称 《决定》)和吉林省委、省政府 《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吉发〔2007〕4号,以下简称 《意见》)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当前我省面临的主要人口问题之一。全省每年约有2500-3000例肉眼可见的出生缺陷儿出生。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妇女孕期暴露于各种危险因素的机会明显增加,出生缺陷发生率较高。各地要从维护母婴健康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努力消除影响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各种不利因素,最大限度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决定》和 《意见》为指导,面向社区、面向家庭、面向育龄人群,针对计划怀孕的夫妇,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优势,依靠专家、组织群众、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共同做好出生缺陷预防工作。
二、工作目标
争取 “十二五”末全省出生缺陷发生率降到10‰以下。
(一)婚检率达到80%以上;
(二)计划怀孕夫妇优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三)对生育病残儿夫妇再生育优生指导率100%;
(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到85%以上;
(五)增补叶酸率达到95%以上;
(六)孕妇产前保健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七)孕产妇住院分娩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