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和裁定。
(十四)建立健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对受理和办理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申请的具体工作作出规定,并且由相关法定机构负责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申请。
(十五)依法受理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申请。
(十六)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十七)对于决定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支付。
九、行政监督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对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以及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方式、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作出规定。
(二)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的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
(三)认真办理有关政府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以及政协委员提案。
(四)建立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的处理、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
(五)建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六)建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七)建立健全贯彻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具体措施。
(八)监察机关依法定职能处理行政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独立开展监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监督决定或建议。
(九)监察机关处理案件的程序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并且由相关法定机构负责受理和办理社会举报、意见和建议。
(十一)对社会举报、意见和建议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并将结果向当事人反馈。
(十二)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十、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二)制定年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计划,每年法制讲座不得少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