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由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七)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拟定实施办法。
(八)实施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九)行政机关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十)行政机关作出的审批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处罚的制度。
(二)按规定审定并公布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四)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证书。
(五)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有合法的设定依据。
(六)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符合法律规定。
(八)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九)按照确定的处罚标准决定处罚数额。
(十)按照法定期限、权限、方式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五、行政服务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行政服务管理制度。
(二)公布的行政服务项目涵盖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全部事项,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三)行政机关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向社会公布。
(四)行政机关的行政服务项目按法定要求拟定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五)行政机关按照公布的实施办法提供行政服务。
(六)建立电子监察网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服务的情况进行监察。
六、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二)政府及政府部门建立公众信息网站,并及时更新。
(三)政府信息按照法定要求通过政府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电视、报刊、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按照法定要求编制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