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事前应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
(八)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通过规定的载体按规定时间予以公布。
(九)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十)规范性文件正式公布后15日内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行政决策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二)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制度。
(三)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决策规划。
(四)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制度。
(五)政府依法科学地确定政府及其部门之间行政决策权限,并向社会公布。
(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行政决策。
(七)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要事先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对征求到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向社会公布。
(八)重大决策事项,要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九)重大行政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十)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一)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依法定程序作出。
(十二)作出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以规定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十三)建立健全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评价制度。
(十四)每半年提出决策执行情况反馈和实施评价报告,决策机关应进行认真研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十五)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三、行政审批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审批的制度,对行政审批的具体工作作出规定。
(二)按规定审定并公布有权实施行政审批的机关。
(三)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符合法定条件和履行法定程序。
(四)对由两个以上机关分别实施的同一项行政审批,指定同一个机关统一受理和办理。
(五)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有明确合法的设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