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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县活动的通知

  (七)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事前应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

  (八)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通过规定的载体按规定时间予以公布。

  (九)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十)规范性文件正式公布后15日内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行政决策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二)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制度。

  (三)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决策规划。

  (四)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制度。

  (五)政府依法科学地确定政府及其部门之间行政决策权限,并向社会公布。

  (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行政决策。

  (七)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要事先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对征求到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向社会公布。

  (八)重大决策事项,要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九)重大行政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十)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一)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依法定程序作出。

  (十二)作出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以规定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十三)建立健全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评价制度。

  (十四)每半年提出决策执行情况反馈和实施评价报告,决策机关应进行认真研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十五)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三、行政审批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审批的制度,对行政审批的具体工作作出规定。

  (二)按规定审定并公布有权实施行政审批的机关。

  (三)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符合法定条件和履行法定程序。

  (四)对由两个以上机关分别实施的同一项行政审批,指定同一个机关统一受理和办理。

  (五)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有明确合法的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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