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县活动的通知
(吉政明电〔2009〕21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县活动 (以下简称示范县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示范县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二、活动内容及方式
(一)活动内容。根据 《吉林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规范 (试行)》,对各县 (市、区)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交流法治政府建设经验,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促进各项工作走向法治化轨道,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二)活动方式。示范县活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各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具体落实,在辖区县 (市、区)全面开展。
各市 (州)政府组织检查评比确定1-2个示范县 (市、区)后,由省政府进行检查,确定全省示范县优秀单位,并予以公布。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10月初至10月底,各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制定实施方案,准备开展示范县活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11月初至2010年10月底,各县 (市、区)政府按照 《吉林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规范 (试行)》开展工作。
(三)检查评定阶段:2010年10月初至10月底,由市(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按照通知要求和本地实施方案,逐县(市、区)进行检查,确定辖区示范县单位,并将示范县单位上报省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