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家海洋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通知
(鲁政字〔2009〕24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加快推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2009年8月12日,国家海洋局与山东省人民政府签署了《关于共同推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协议》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协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重要指示,是从全国大局高度作出的战略构想。加强与国家海洋局的战略合作,共同做好蓝色经济区建设规划编制、海洋优势产业发展、海洋科技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生态建设、平安海洋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对于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协议》精神和有关要求,切实把《协议》确定的事项落到实处。
二、各级政府要着力围绕《协议》确定的任务,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全力推进《协议》涉及本地区有关事项的落实。要按照《协议》要求,组织编制好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积极探索蓝色经济发展模式,培育海洋优势产业,强化科技人才支撑,坚持科学管海用海,注重海洋环保和生态整治,加强海洋观测和防灾基础建设。要把落实《协议》与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指导意见》(鲁发〔2009〕15号)、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工作会议部署结合起来,尽快在增强海洋产业竞争力、科技人才教育、体制机制创新、海陆统筹发展等重点领域、重要方面取得突破,加快推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
三、落实《协议》涉及多个部门、多个产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找准着力点,选好突破口,抓好落实,搞好服务。要抓紧组织编制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优化区域布局,培植优势海洋产业;在用好现有财政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研究落实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税收、金融、投资、集中集约用海等方面的政策;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和人才智力支持体系,加快突破关键和核心技术,做好人才教育培养工作;发挥我省区位优势,研究制定进一步扩大海洋经济对外开放的意见;加快我省地方海洋法规立法步伐,积极推进依法管海、依法治海;要按照海陆统筹的要求,统一规划建设港口、铁路、水路、空港、环保、信息服务等基础设施,推进蓝色经济区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组织落实《协议》确定的有关事项,及时调度全省落实《协议》情况,定期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专门报告。省海洋与渔业厅要定期与国家海洋局进行汇报和沟通协商,就《协议》确定的任务做好具体衔接工作,提出进一步推进省部合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