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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鞍政办明电[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鞍政办发〔2009〕36号)、《2009年辽宁省政府绩效评估社会评议办法》(辽纠办发〔2009〕22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7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在全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的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物业、公交、交通、邮政、通讯、金融、保险等)。
  二、检查内容和评分标准
  本次检查内容有7大项、41个分项,实行百分制考核。主要包括:
  1.政务(办事)公开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情况(15分)
  2.政务(办事)公开载体建设情况(20分)
  3.政务(办事)公开内容和时限(20分)
  4.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组织政务(办事)公开培训情况(15分)
  5.开展政务(办事)公开日活动情况(10分)
  6.政务(办事)公开进社区情况(10分)
  7.政务(办事)公开工作落实情况(10分)
  具体考核评分标准按《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评分标准的通知》(鞍政办〔2008〕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检查方式
  本次集中检查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方式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分别进行。
  1.实地检查。检查组到受检单位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查看政务公开载体建设等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有关部门的所属单位进行抽检,重点检查所属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学校、医院、供水、供气、供暖、房产管修、物业、公交、客运、运输管理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分别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房产局、市交通局等主管部门按本通知精神自行检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抽查。实行实地检查的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主要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全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单位;直接面对群众办事职能较多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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