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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提供书面材料。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通过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审并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审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一、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每年组织相关专家对获得一、二星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标识持有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证书和标志。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 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 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 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三项以上不符的;

  (四)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五)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六)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出现以上(一)、(二)项情形的,暂停使用标识;出现以上(三)~(七)项情形的,撤销使用标识。

  一、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违反本规定时,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处理。

  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第十六条 标识持有单位有违规情况的,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举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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