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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广西家政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组织培训及验收

  第九条 组织培训: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根据下达的培训计划,依照《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大纲》的要求,组织家政服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条 验收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在每季(域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当地市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商务局接到申请后15日内对提出申请的培训机构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验收组织及原则:
  (一)验收组织:验收工作由各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总工会组织专家进行;
  (二)验收原则:验收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做出验收判断,保证验收质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验收标准及内容:
  (一)验收标准:参照《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规定的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进行验收;
  (二)验收内容:
  1.对培训机构的培训教师人数及资质、考试试题及人数、学员就业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对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的内容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培训学员进行验收;
  3.对培训人员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培训人数的10%,在实际操作抽查中,至少对学员从事家庭清洁卫生、家庭烹饪、衣物洗涤收藏、家用电器使用日常家庭护理、家庭宠物植物养护中的两项进行抽查。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应于每季(域每月)结束后1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市商务局、财政局进行资金拨付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补贴资金申报表、申请者培训资质证明、商务部门备案记录、包含学员个人信息和培训记录的培训档案、验收合格凭证、家政企业与学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申请者银行账户等。
  第十四条 资金审核及兑付:市商务局对培训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审核及兑付工作。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6个工作日内与市商务局或申请者沟通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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