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认定的培训机构和企业按照下达的培训计划及培训大纲在完成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并安排有就业去向的,经市商务局、财政局、总工会验收合格,原则上每人按不超过1200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章 机构资格认定
第五条 资格申报条件:工会培训机构、相关职业学校和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
(一)工会培训机构、相关职业学校,应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家政服务培训体系健全。基本条件是:
1.有法定的办学资质,有1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经验;
2.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资格的教师,不少于1000m2的培训场地和培训所需的设备设施,年培训能力在500人以上;
3.有多媒体教学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
4.能为学员建立详细档案,并能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二)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应具有较强实力,培训体系健全,培训经验丰富。基本条件是: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招收员工;
2.有实施培训师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00人次的培训经验;
3.能够为所培训人员安排就业,有全程跟踪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的能力;
4.能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立专门档案。
第六条 资格认定程序:
(一)凡符合资格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市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工会部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自治区商务、财政、工会部门推荐;
(二)自治区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通过专家评审(或招标)方式在推荐企业中确定可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可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报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计划及资金下达
第七条 计划制定: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总工会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补助资金总额和培训机构资质情况制定全区家政服务人员培训计划。
第八条 计划及资金下达: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商务厅、总工会将计划及补助资金下达至各市有关部门。各市商务局会同当地财政、总工会将本市的培训计划下达至各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