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广西家政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桂财建〔2009〕244号)
各市财政局、商务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推进“家政服务工程”建设,促进家政服务就业,扩大家政服务消费,根据商务部、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广西家政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广西家政服务工程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家政服务工程”建设,促进家政服务就业,扩大家政服务消费,根据商务部、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工程”专项资金,是指运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促进就业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是经自治区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认定的可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和可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