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五条 申报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为设区的市;
(二)服务面向全社会家政服务企业及能承担项目的网络企业;
(三)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项目申报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项目所在地的家政服务发展现况、项目必要性和迫切性、项目市场前景、项目实施进度安排、项目实施风险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四)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项目完成、运营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分析等。
第七条 申报及审核程序: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向所在市商务局申报项目,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企业(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和初审,并报送至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复审和排序。复审通过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商务厅审核确认并联合报送财政部和商务部备案。
第四章 计划及资金下达
第八条 计划及资金下达: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商务厅将项目实施计划和专项补助资金下达至各市财政局、商务局,下达的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具体金额。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九条 项目实施:
各市商务局负责督促项目单位按下达的项目计划实施。项目实施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十条 项目验收:
(一)验收申请:承办企业(事业)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验收申请;
(二)组织验收:自治区商务厅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并参照《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9号)附件《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规范》要求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