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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应急管理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


  应急救援是实施应急处置所要采取的主要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是日常应急准备的主要工作。《条例》从我省实际出发,按照满足需要、兼顾当前与长远、整合资源的原则,规定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的目标:一是建设综合性的常备值班的主要应急救援力量;二是按照突发事件类别,依托系统和行业建设专业救援队伍;三是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建救援队伍;四是由志愿者组成临时救援队伍。

  (三)关于信息报告和监测预警。迅速、及时报告灾情信息,准确把握灾害动向,对于有效防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减少其造成的危害,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此,《条例》规定了三个层面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一是社会层面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义务和渠道,二是政府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程序和要求,三是监测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程序和要求。为了既有利于防范自然灾害的发生,又不至于引发社会心理波动,《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的预警发布权限,增强了预警工作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为了方便社会群众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条例》特别强调了110报警电话这个渠道。

  (四)关于应急处置。应急处置是有效控制和减少突发事件危害的关键环节。为了防止因职权不清导致推诿扯皮和应急响应行动迟缓,《条例》结合实践经验,针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明确划分了省、市、县应急总指挥部和分指挥部的指挥权限,有利于保证应急处置指挥快速到位,也便于事后进行责任调查。此外,还依法授予省、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期间的必要职权。其中,信息发布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条例》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表明了顺应时代发展,建设透明政府的坚定决心,是创新制度设计立法指导思想的又一体现。

  (五)关于善后处理。在善后处理这部分内容中,《条例》在三方面作出了富有创新性的规定。一是要求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不仅要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件,而且要对受害群众采取宣传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措施。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人为本是各级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善后处理不仅要给予物资抚恤,还要给予精神抚慰,这样能够更加充分地体现政府的人文关怀。这一规定也显示出政府对于善后工作的认识在不断深化。二是责任溯查制度。即在善后处理阶段,政府要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影响范围和信息报告、应急反应等情况进行调查。没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总结经验教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认定责任,予以追究。这项制度设计体现了努力建设责任政府的坚定信念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三是对没有工作单位的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的待遇作出相关规定,解决了实践中的现实问题,有利于鼓励社会志愿者积极投身于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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