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例》主要内容及制度设计
为了实现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效能,保证
《突发事件应对法》全面贯彻实施的立法目的,在立法过程中,本着突出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明确责任、提高能力、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的原则,使
《条例》形成了责任主体明确、预防准备充分、信息报告层级清晰、指挥关系清楚、义务权利统一等特点。
(一)关于应急管理体制。确立应急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是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实现应急处置快速反应的基本条件之一。
《条例》理顺了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之间的关系,确立了责任明晰、统一有序的“三级三层次”的政府应急管理体制。即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应急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管理工作;各级应急总指挥部按照突发事件类别设立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诸如防汛、抗震、消防、交通安全、公共卫生等某一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负有某一类别公共安全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承担;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即应急办,负责本级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综合协调等工作。
(二)关于预防与应急准备。以防为主是
《突发事件应对法》确定的应急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条例》在预防与应急准备这部分内容中,确定了几项重要制度,主要有编制应急预案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政府收集识别评估突发事件信息制度,基层民间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危险源与危险区域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制度,公共设施安全巡检制度。
根据实践经验,
《条例》对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规定了六项义务。这六项法定义务的设置富有创新性,具有普遍意义,对于保障公众在公共活动空间内的安全和防止经营管理单位忽视安全责任,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