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的背景及重要意义
《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是在党和国家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深刻反映了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顺应了党和政府工作与时俱进的要求和政府管理特点的新变化,集中体现了对应急管理工作规律性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多年来,省委、省政府对应急管理工作始终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的部署、决策,以“一案三制”即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为代表的一系列应急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尽管公共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自然灾害威胁较大,事故灾难时有发生。二是各地区应急管理工作还不够平衡。三是全社会的危机意识和应急能力与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实际要求差距较大。因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原则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建立法制化的应对突发事件长效机制,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制定这部地方性法规,是我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践行依法执政、执政为民施政理念、开拓创新工作局面的具体体现。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转变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提高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效能,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和保持社会稳定,保障全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重要意义。
二、立法的基本过程
省人大、省政府对突发事件地方立法工作非常重视,在 2007年,
《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后即开始运筹,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国家高层次研讨班,并开展相关理论研究与实践问题调研,为地方立法做准备。2008年,
《条例》作为论证项目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省政府应急办在总结全省处置突发事件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并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初稿。2009年,
《条例》正式列入省立法计划。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对初稿进行了审核,会同省政府应急办多次修改,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
《条例》草案。2009年2月1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经三次例会审议,于2009年7月31日高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