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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无锡市区级污水处理考核办法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分配补充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要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征收主管部门要督促委托代征单位及时足额上缴污水处理费,并定期检查委托代征单位的征收情况。

  代征单位要加强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按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征收主管部门实施检查时,应积极配合工作开展,及时提供账册、凭证和相关的征管资料。

  第七条 各区污水处理费按年度进行分配,具体程序如下:

  (一)按各区污水处理费入库数的10%预留专项考核经费(含按规定计提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手续费),其余污水处理费按季返还各区。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核算并编制各区每季应返还污水处理费清单,于季后15日内将返还核算清单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清单后10日内向各区返还污水处理费。

  (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每月对各区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对月度考核情况做好记录,并定期通报,年终统一进行奖惩处理。

  (三)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根据市政府下发的污水治理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对各区污水治理工作实施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公用事业局抄送的各区年度污水治理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下达专项考核经费。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考核方法

  各区污水治理工作考核采取月度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分别对各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水治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考核。

  (一)月度考核

  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牵头按月对各区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1.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和市环保局对污水厂进出水水质COD(化学需氧量)、N(含氮量)、P(含磷量)3项指标每月各抽检1次,市环保局每月7日前将上月抽检数据报送市政公用事业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水质检测数据汇总工作。

  2. 根据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1072-2007《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每1次抽检的情况,污水厂出水水质COD、N、P三项指标未达标,但达到一级B标准的,每超标一项,现有规模小于5万吨/日的扣除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费0.5万元,现有规模大于5万吨/日(含5万吨)的扣除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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