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无锡市区级污水处理考核办法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分配补充规定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29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等部门《无锡市区级污水处理考核办法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分配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日
无锡市区级污水处理考核办法
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分配补充规定
(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环保局 2009年10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促进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改善水环境,根据《无锡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锡政办发〔2008〕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结合区级污水处理费征管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和新区区属污水厂规划收纳污水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分配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 自来水用户、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自备水源用户,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严格执行无锡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 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全面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污水处理费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分配,专款专用。
自来水用户(包括区域供水的自来水用户)按照市自来水总公司的抄表数征收污水处理费,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在自来水费中一并收取。市自来水总公司在月度终了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并将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辖区内各镇、街道和主城区实收污水处理费的销水量及污水处理费收取清单交至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自备水源用户按自备水源用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接入区级污水处理厂的自备水源用户由各区水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按季征收,收入缴入区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各区应在季后7个工作日内将按自备水源用水量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清单交至市市政公用事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