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列入引进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计划的项目并直接进入产业化运作,且年销售额达到7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认定后,所在区(开发区)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三)列入引进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计划且同时符合“后530”计划条件的项目,享受《关于领军型留学归国人才创业项目产业化推进计划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270号)中规定的扶持政策。
(四)对创业成就突出的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可经评审授予无锡市杜鹃花奖,并推荐申报省和国家友谊奖。根据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的贡献,重点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相应人才引进计划,争取获得国家或省相应资助。
(五)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可根据需要申办1年至3年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市公安部门核发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有效期的居留许可和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签证。
(六)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负责的科研产业化项目,由市外国专家局推荐申报重点引智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或省引智管理部门的重点经费资助。
(七)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后可通过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或可由企业为其购买外国专家管理部门推荐的商业医疗保险。
(八)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子女需在锡入托、入学的,应积极为其提供方便。对接受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子女入学的学校给予每人每学年1000元的教育补贴,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的每个子女教育补贴累计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四、 申报办法
(一)通过政府网站和国内外新闻媒体发布《引进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计划》。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经市有关部门初审、专家小组的技术评审、综合评审和面试等程序进行遴选;
(三)申报时须由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提供《创业(商业)计划书》等书面申请资料;
(四)引进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与每年的“530”计划实施工作同步进行。
五、 资助经费管理
(一)列入《引进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计划》的项目在完成企业工商注册后,政府资助经费划拨给企业。
(二)政府资助经费(不含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能源材料(试剂)、人员薪酬、会议调研、资料印刷、知识产权事务、购买科技保险和医疗保险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