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政府采购项目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购单位方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采购单位要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属于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单位委托办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进行转委托。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委托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项目批准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监管。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必须具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
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否则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努力增强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协调配合,强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未办理政府采购审批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支付采购资金。加强制度建设与创新,重点抓好采购操作环节的规章制度建设,完善货物、工程、服务单项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合同必备条款等规范性文本。进一步规范采购项目评审工作,严格评审程序。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资质条件和技术参数。细化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减少政府采购评审中的随意性。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要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载明,招标(采购)文件中严禁设定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建立评审结果复核制度,现场监督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分进行复核,出现差错及时予以纠正。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要组织专家或相关质检部门做好重大采购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验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