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各有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未设置采矿权范围的煤田火区治理,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内煤矿火区治理的日常监管,旗县(市、区)长为煤田火区治理直接责任人。

  (四)采矿权范围内的煤矿火区治理,采矿权人为直接责任人。

  三、具体措施

  (一)政府投入

  加大灭火工程投入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投入灭火资金2亿元(从全区矿山资源综合治理专项中列支),主要用于重点地区无业主灭火工程投入和有业主重点灭火项目提前完成灭火工程后以奖代补的投入。

  (二)企业投入

  1煤矿要提取灭火工程准备金,用于灭火工程资金投入,准备金由企业按吨煤提取,专户储存,提取标准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

  2灭火工程开工前,煤矿要向当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缴纳火区治理复垦保证金,具体标准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火区治理工程结束后,由企业负责恢复地貌,经验收合格,退回保证金,若验收不合格,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使用复垦保证金完成复垦工程。

  3有火区治理工程的煤矿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措灭火工程资金,确保灭火工程按时完成。灭火工程不完工,煤矿不得组织生产。

  (三)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责任

  各盟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任务按阶段完成情况和履职尽责情况,将作为对盟市领导班子、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年度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对火区治理组织领导不力和未按规定期限及标准完成任务的盟市、部门通报批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予评优评先。

  (四)企业责任

  1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火区治理工程或不按批准的方案施工的采矿权人,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处置,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视为无力治理火区煤矿。

  2对不进行火区治理或采矿权人无力治理火区的煤矿,由自治区、盟市组织治理,火区治理工程结束后,重新设置采矿权。

  3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火区治理工程,或以灭火为名开采煤炭资源的,按盗采国家资源处理。

  附件:各盟市火区治理任务分解表(略)

lar_342422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