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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乌海市:已发现火区34处,火点46个,火区面积75446万平方米。经国家批准立项的乌达矿区火区治理要加快治理进度,按批准的时限完成治理任务;经自治区批准灭火设计的4个灭火工程要抓紧施工,2010年10月底前完成灭火工程;其余火区2009年内完成勘查、灭火方案的编制设计工作,同时熄灭明火,2010年全部达到控制标准,2011年达到熄灭标准并完成验收,2012年上半年完成火区治理任务。

  3阿拉善盟:已发现火区29处,火点98个,火区面积35816万平方米。古拉本矿区要加快治理进度,按批准的时限完成治理任务;其余火区2009年内完成勘查和灭火方案的编制设计,完成灭火项目审批;2010年煤矿火区达到控制标准;2011年达到熄灭标准;2012年上半年完成验收并进入监测阶段。

  4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共发现火区26处,火点33个,火区面积3901万平方米。上述地区要于2009年底前完成火区的压覆控制工作、火区勘查和治理方案编制审批;2010年火区治理工程全面开工,当年达到控制标准;2011年上半年达到熄灭标准,年底前完成验收并进入监测阶段。

  5兴安盟要加强关闭矿区的监测,发现火区及时治理。

  6国有重点煤矿:国电平庄煤业、神华乌海能源、神华宝日希勒、中电投霍林河煤业等火区由所属企业负责治理,2010年年底前完成治理,火区治理方案按照隶属关系直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三)治理原则

  在严格遵循内政字〔2007〕234号文件确定的治理原则基础上,实行重点地区重点治理、灭火资金优先向重点工程倾斜的原则。坚持先灭火后技改,先灭火后生产,做到新火区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治理,有条件进行露天开采的煤矿要与灭火治理工程统筹安排。

  二、职责分工

  (一)在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方案的审查、批复和监督管理,组织权威机构对火区治理工程进行监测和验收。

  (二)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火区治理工作,盟市长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的第一责任人。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和阿拉善盟等重点地区及重点矿区要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地区、本矿区火区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盟市也要明确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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