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更新、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 息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台(站)作出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或者作出达到更新与解除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后,根据国家气象局颁布的《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规定,应当在5分钟内开始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防灾减灾机构通报。
(四)各级广播电视、通信、新闻出版及公共场所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息播发的有关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接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必须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到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红色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插播预警信息。
各电信运营商接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必须在15分钟内向预警区域内的所有手机等用户无偿传播。
各类报纸出版单位接到本级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息后,应安排当天相应版面向社会公众发布。
学校、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大型集会场所、大型商业、娱乐、健身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传播设施播发预警信息。
(五)传播媒介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息时,应当标明发布预警信息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息的内容,不得拒绝播发预警信息,不得播发虚假、过时和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息。
(六)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的教育宣传工作。编印预警信息宣传材料,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社会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各级防灾减灾管理机构、各类学校、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的教育宣传工作。
(七)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群众自治组织应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播发工作,同时督促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三、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