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6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及自治区的总体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要充分认识气象灾害预警工作的公益性、解决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问题的紧迫性和准确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极端重要性,努力增强服务民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时,渠道畅通。
二、进一步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职责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覆盖更多受众,有效防御和减少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共同职责。
(二)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播发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息。各级气象台(站)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固定电话网、移动电话网、因特网、电子显示装置等,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播发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