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办法》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9〕110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
现将《湖南省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事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管理与使用,帮助高校毕业生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和《湖南省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湘人发〔2007〕1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和条件
领取见习补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湖南籍高校毕业生;
(2)在经市州以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挂牌的见习基地进行就业见习;
(3)见习单位发放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
第三条 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见习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 补贴方式
见习补贴采取先发后补的方式。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先发给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再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按季对见习单位给予补助。见习单位安排见习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参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放额外补贴。